一、使用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时如有损坏、丢失,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根据情节轻重,由事故责任人负责部分或全部的损失赔偿或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:
1.不遵守操作规程,造成仪器设备或其它器材损坏者。
2.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、拆改设备器材者。
3.粗心大意,操作不慎或大手大脚造成破坏或浪费者。
4.凡因工作需要,个人借用之器材,由于不负责任、管理不善而丢失或损坏者。
5.由于其它主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者。
二、属于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者,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:
1.损坏丢失零件的,只计算零星配件的损失价值,局部损坏课修复的,只计算维修费。
2.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尚能使用的,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。
3.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,应根据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。
4.虽损失零件或附件,但无法修配以至影响整个机器的使用时,应按整个仪器的价值计算。
三、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,除按上列规定进行处理外,要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,使其吸取经验教训,并教育大家。
四、损坏丢失仪器的责任事故,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,应根据各人责任的大小和表现认识,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理,并分担赔偿费。
五、发生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,必须立即向学院实验室报告并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损害精密、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其它重大事故,应保护现场,由实验室管理人员与有关方面人员共同进行审查处理。对零星低值材料的损害丢失,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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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2月11日